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环境违法 被罚40万元

映象网讯(记者 李高洁)

10月29日,河南省环保厅发布了对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8]1号),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南省环保厅和许昌市魏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5日、8月7日对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联合调查。河南叁点壹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8月5日对该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测定浓度857毫克/升,悬浮物测定浓度654毫克/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0.71倍、0.64倍(标准为500毫克/升、400毫克/升)。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南叁点壹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水质采样原始记录、委托检测相关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一事实。

河南省环保厅认为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且超标幅度较高。根据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书类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50%以上100%以下的情形。鉴于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外排污水进入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危害后果相对较轻,河南省环保厅决定对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处罚档次(报告书类浓度超标50%以上100%以下的)下限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河南省环保厅对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毅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河南省环保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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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映象网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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