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租赁住房

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记者获悉,二次审议稿提出“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保障租赁住房供给”。其中,条例明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明确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细化租赁住房供给方式,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条例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时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机制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

在保护租赁关系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化解纠纷的责任等。

同时,条例拟规定,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为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持有、运营租赁住房的企业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引入保险机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住房租赁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提出建立市区统筹、街道(乡镇)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并对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群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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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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