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法院认定无效 “挖矿”该收手了!

委托一公司代为“挖矿”,却迟迟拿不到预期的比特收益,委托方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巨额收益。

12月15日,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挖矿”合同无效案。

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相关地方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虚拟货“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法院认定无效

虚拟货“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专业计算机服务器)计算生产虚拟货的过程。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场”)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及比特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链条治理虚拟货“挖矿”活动

“比特自产生之日起,就进行了两个设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姿含告诉记者,“第一,总量确定、不可增发,锁定2100万枚;第二,去中心化,不受政府或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以比特奖励挖矿。结果就是自第一枚比特被挖出,剩余的比特数量会越来越少。”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比特等虚拟货海外行情的火爆,催生了大量的地下“挖矿”活动。比特“矿场”往往聚集于水电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耗电量巨大。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挖矿”活动。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案主审法官李增辉指出,比特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交易风险。

本案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相关地方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挖矿”项目和“矿场”,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对虚拟货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一夜暴富和投机心理。”陈姿含指出,虚拟货“挖矿”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她同时建议,加快推进货体系和金融体系数字化进程,以法定数字货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海报新闻
编辑:GY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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