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环球快看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记者邱燕超)11月24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范围涵盖海上风电、常规光伏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通知》强调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光伏项目延续度电奖励方式,风电项目采用投资奖励方式,均分5年拨付。

《通知》指出,海上风电项目给予差异化支持。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的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通知》明确,常规光伏总体延续2021年奖励标准。对企业投资的常规光伏项目,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或上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常规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非居民用户电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上网电量,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常规光伏项目奖励发电量,奖励标准0.05元/千瓦时。当项目发电量利用小时达到6050小时或者奖励期满5年,奖励结束。对企业投资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奖励标准0.3元/千瓦时,奖励期5年。

《通知》强调,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方式中的一项给予支持。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政策变化,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责任编辑:沈馨蕊

关键词: 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

来源:​《中国电力报》
编辑:GY653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相关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