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世界时讯
(资料图)
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2018版《办法》),对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随着近年来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排污政策要求发生的新的变化,
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瞎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明确了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2018版《办法》与《条例》等规定内容比较,在管理对象和范围、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排污限期整改管理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
日前,为贯彻落实《条例》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推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办法》分为总则、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55条。
相对于2018版《办法》,《办法》将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增加了填报内容、主体责任以及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内容,对于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更具指导意义。
排污管理一章,规定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在《条例》排污管理一章要求的基础上,细化了持证排污单位及排污登记单位主体责任,补充了执行报告以及自行监测记录相关要求,对排污登记的相 关程序也进行了规定;监督检查一章,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机制、执法内容及方式,对于监测和执行报告的核查明确要求,补充了质量管理和数据应用的相关条款。
在删除的条款方面,此次修订对于2018 版《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删除,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对于《条例》中已经明确要求的条款,此次修订仅与《条例》衔接,具体条款不再赘述,或者办法中不再陈述该条款;第二种对于2018 版《办法》中的共计9条条款,因为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排污许可管理需求,予以删除。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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