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播报: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计划明年2月1日起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气污染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近日,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计划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和各项工业生产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但城市的飞速发展也带来诸多环境问题,如城市污水量逐渐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出的硫化氢、氨氮、恶臭气体等有害物质和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在此次北京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并指出,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文件从排放限值、运行管理要求、其他规定共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运行管理要求”提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理设施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应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生化池若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或其它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理设施,宜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等6条措施。

在监测方面,文件提出应按照 HJ 819、HJ 978 、HJ 1083 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应按照 DB11/ 1195 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 GB/T 16157、HJ/T 397 和 DB11/T 1484 规定的采样条件的一般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 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来源:化工仪器网
编辑:GY653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相关词